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75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增民,砀山县朱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陶长春,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与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长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7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