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225号
原告:***,男,1952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增民,砀山县朱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440740455。
法定代表人:张凤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陶长春,男,1963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陶长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连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华启
书记员华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