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900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身份证号码:34222119********。 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440740455。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码:41232819********。 被告:***,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身份证号码:4123281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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