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601执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九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北海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7291412460。
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银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89271644。
法定代表人:施新峰,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九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新疆九阳电气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兵060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68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执行费90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被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人无对外投资信息;
3、经本院委托肥东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本院委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XAXXXX奔驰轿车进行了轮候查封;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期限无期),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案执行标的未到位金额为67719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九阳电气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于本院调查情况没有提出异议,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单春燕
审判员 王更旭
二○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景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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