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2371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银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89271644。

法定代表人:施新峰,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0)皖05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执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6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对所发现的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沈传隆

审判员  水从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薛正方

书记员邰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