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1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鑫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706608XX,注册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护河镇工业集中区,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
法定代表人:叶伟,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89271644,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银桥街。
法定代表人:施新峰,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鑫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皖05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马鞍山市鑫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过低,又无房产、证券等可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有大量债务案件,均未得到执结。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因不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因查未发现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2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执行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执行人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并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