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卫乡村新港路。
法定代表人:尚昌生,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塘杨新村。
法定代表人:施新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1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