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17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晨,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银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89271644。
法定代表人:施新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强,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6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蒋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