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猛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顺猛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省永顺猛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湖南省永顺猛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湖南省永顺猛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赔偿款28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28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10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广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