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猛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某某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7民初592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代理人覃伦,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王真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业松,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绍军,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永顺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溪州路**。
负责人田军。
被告永顺县朝辉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永顺大道政务中心**1208
法定代表人罗光胜。
上述二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南凌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麓松路**/div>
法定代表人易曙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俊明,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周鑫。系该公司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洞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顺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永顺县朝辉安居工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高昌明
人民陪审员  向 芸
人民陪审员  高兴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君君
书记员丁艳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