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执25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匹克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秉义。
被执行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匹克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18)川0108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7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屋,经调查得知,本案被执行人作为开发商已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并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除此以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宏山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舒友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