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匹克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匹克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3846号
原告:四川匹克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秉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琰,女,系被告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法定代表人:张木官。
原告四川匹克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匹克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匹克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00元,减半收取计9650元,由原告四川匹克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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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 骥
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
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