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民初4592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中,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旒琦,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雷电微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物联网产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邓洁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泉林,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静华,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匹克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源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杨秉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伟,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雷电微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计57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 毅
人民陪审员 刘盛才
人民陪审员 倪仕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