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韫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华韫建材设备有限公司、霍东浩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5741号 申请人:南通华韫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工业集中区白甸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64257661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原告南通华韫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华韫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75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担保,担保保全标的范围为: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华韫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75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