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704民初2133号
原告: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汇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骆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科,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兵,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潭街道办事处石马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让初,男,汉族,1958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让平,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9.73元,由原告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圆圆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