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4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4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202119元(执行费23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