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56-2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5382工程指挥部的油罐工程款50639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