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万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源泰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空军95382工程油罐土建C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39-1号
原告襄阳万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襄阳市万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爆破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米公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代转执行款项。
委托代理人***,系万泰爆破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潭街道办事处石马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源泰工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
被告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空军95382工程油罐土建c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源泰工程公司c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泰爆破公司与被告源泰工程公司、源泰工程公司c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泰爆破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源泰工程公司c标段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万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空军95382工程油罐土建c标段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