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89号
原告**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基混凝土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源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基混凝土公司诉被告四川源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基混凝土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四川源泰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5382工程指挥部的油罐工程余款800000元,原告泰基混凝土公司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XXXXX、鄂FXXXXX、鄂FXX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泰基混凝土公司申请对被告四川源泰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5382工程指挥部的油罐工程余款800000元进行冻结,原告泰基混凝土公司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鄂F×××××、鄂F×××××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95382工程指挥部的油罐工程余款800000元。
二、查封原告**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XXXXX、鄂FXXXXX、鄂FXX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三辆,查封期间交由原告**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保管和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