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04民初6158号
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希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72元减半收取12,98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孟庆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