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沁阳市豫傲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沁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82民初3426号 原告:沁阳市豫傲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文化路与适居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沁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文化路与香港街交叉口文明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沁阳市豫傲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工业天然气供气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供应天然气的义务:2、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32000元(暂计算值2017年4月20日)。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豫088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判决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豫08民终2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对本案重新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豫傲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以与沁阳市**中学协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豫傲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8元,减半收取7094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5094元,由原告沁阳市豫傲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