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3625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15号2幢1-附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194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系公司员工人民大道58号1幢3-8,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501012677。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机构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道沙堆社区惠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5195W。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22.42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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