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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3625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15号2幢1-附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194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系公司员工人民大道58号1幢3-8,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501012677。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机构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道沙堆社区惠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5195W。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22.42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