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456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15号2幢1-附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194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6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