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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坤福与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8865号 原告:陈坤福,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15号2幢1-附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3984194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日,住重庆市永川区,公司员工。 原告陈坤福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陈坤福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坤福撤回对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9元,由原告陈坤福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