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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5行终125号之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史励,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15号2幢1-附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永川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渝01**行初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公开进行了庭审询问,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励,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于2019年5月10日中止本案审理,现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8行初149号行政判决不再生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林华 审判员  应 禧 审判员  周 琦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