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思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310号
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495NPA38,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半月镇先锋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思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5NN99R,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25附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办事处***三组展禾度假庄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思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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