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思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310号 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495NPA38,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半月镇先锋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思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5NN99R,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25附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办事处***三组展禾度假庄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思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原告宜昌海亿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