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民峰志富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14号 申请人:重庆市民峰志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云谷村窝堂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7230151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民峰志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09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130万元【新城区北部片区场坪工程一期(10-13号地块)项目】。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01月13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民峰志富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130万元【新城区北部片区场坪工程一期(10-13号地块)项目】。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民峰志富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