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祥展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涪科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9号 申请人:台州祥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沿海工业功能区S4区块(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APMJP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荷信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区(中梁山组团B分区B9-5-2/04号地块)西部物贸中心A3-26,统一社会信用91500107MA5YN5HP9H。 法定代表人:**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涪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道致远社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035180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办事处***三组展禾度假庄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台州祥展物资有限公司诉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涪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荷信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27日作出(2022)渝0107执保3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荷信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重庆九龙园区支行账号为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03764.44元(实际控制90.09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涪科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三峡银行北部新区支行账号为0109014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50000元(实际控制7639.97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龙湖支行账号为3100086619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50000元(实际控制0元),后该案移送本院审理、处理。因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台州祥展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请求继续保全冻结上述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台州祥展物资有限公司的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荷信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重庆九龙园区支行账号为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03764.44元; 二、准许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涪科商贸有限公司在重庆三峡银行北部新区支行账号为0109014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50000元; 三、准许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龙湖支行账号为3100086619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