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13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六工镇下三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605185295。 法定代表人:王**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14日作出(2022)渝0102执保4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百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保证金2529178.46元。现因次债务人实际应为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保证金2529178.46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天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奉节工业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保证金2529178.4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