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桥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12号 申请人:重庆桥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892807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JYM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街道办事处***三组展禾度假庄园(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桥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28日作出(2022)渝0116执保1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后该案移送本院审理、处理。申请人重庆桥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上述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桥瑞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