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妙某益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柏某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安某建材有限公司,盐城乌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2451号
原告:重庆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重庆妙某益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柏某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安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乌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妙某益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柏某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安某建材有限公司、盐城乌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妙某益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柏某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安某建材有限公司、盐城乌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可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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