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23执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32318236498X1。
法定代表人:王远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鄂0323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21××××63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0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柯 双 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川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