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执12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官渡镇官渡街**,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
法定代表人:王远军,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建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323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恒丰建安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17×××5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55.38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17×××5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39.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