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民初249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轻土坪村**,现住竹山县。
被告: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
法定代表人:王远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发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