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3民初249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轻土坪村**,现住竹山县。
被告: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
法定代表人:王远军,经理。
原告***与被告**、竹山县恒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发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