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21民初1774号
原告:*士兵(又名***),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郧阳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举证、质证、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西岭街步行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郧阳区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举证、质证、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士兵诉被告**、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士兵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士兵撤回对被告**、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