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321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区城关镇武阳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区城关镇东岭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一案,湖北省十堰市**区人民法院(2015)***民一初字笫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