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2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西岭路西步行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菜园村。
法定代表人:尚红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郧县洪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3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