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21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西岭路步行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7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段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