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02民初2383号之一
原告: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20007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74463254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长城合成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2元,减半收取计3411元,财产保全费2360元,合计5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