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21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西岭路步行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郧县同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11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段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