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21执保2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执行人:随县烈山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随县厉山镇富足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舜井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汪成,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住随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经济开发区。
根据本院2019年9月25作出的(2019)鄂1321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执行。(2019)鄂1321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主文:将被申请人随县烈山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成、***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将四被申请人名下所登记的车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随县烈山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成、***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将四被申请人名下所登记的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