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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3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田市。 上诉人和***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30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没有缴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阿卜力克木麦麦提 审 判 员 周   远   洋 审 判 员 胡   敏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洪   辉 书 记 员 杨   晓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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