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民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迎宾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79577104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和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北京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4MA77CBCA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和***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和普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另案诉讼为由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1.84元,减半收取4,460.92元,由上诉人和***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热 依 汗 古 力 · 吐 尔 洪
审判员 ***阿卜拉.***托合提
审判员 吴 东 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