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科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科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前夹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科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号*层公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7月3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前夹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前山街497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科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前夹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994号裁决书。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994号裁决由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卫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