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2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科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前夹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仲裁委员会(2018)大仲字第994号仲裁裁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科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前夹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10104.9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帐户,但被执行人已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故暂不宜扣划,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科
审判员*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