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598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海升,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本玉,系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8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岩松
审判员 付 拓
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