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2131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天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
法定代表人:矫新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军,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塔岭镇。
法定代表人:杜海升,经理。
第三人:孙成君,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
原告***与被告***、***、丹东天格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成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娥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源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