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丹东天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润杰,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元宝区。
原审被告:丹东天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天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法院装订入卷、上诉移交以及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中判决主文部分内容均不一致,导致一起案件存在多种裁判结果的现象,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故本案一审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康璐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