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坤、**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411号
申请执行人**坤,男,汉族,住址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址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吉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坤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与大连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被执行人**,经法院查询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皓
审 判 员  刘共喜
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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