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4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址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与大连中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被执行人**,经法院查询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皓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